立契約人: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仕 有 實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乙雙方就電梯保養事宜,同意訂立契約,議定條款互相遵守之:
一、機型、所在地:
機 型:貨梯1噸
所在地:
二、保養期間:自民國 98年01月01日 起 至民國 99 年12月31日止。
三、保養費用:本約計保養 2 台,保養費每月共計新台幣 元整。(含稅)
甲方於保養完成後10天內,以(□電匯、□郵政劃撥、□其他: )方式一次付清。
※如甲方採全年臺次付款,乙方同意以全年實收新台幣 元整(含稅),於契約成立之次月檢具統一發票向甲方收取,甲方應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如甲方未依約一次支付全年保養費,本條款失其效力,甲方仍需按月支付保養費,乙方並得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辦理。
※甲方付款經辦(代表)
四、保養事項及範圍:
1.自電梯機房電源開關二次側起,乙方派遣技術人員按月實施定期點檢及各機件之注油潤滑、清潔、性能調整等作業。但車廂內、各樓乘場門及門溝之日常清潔打臘等由甲方自理。
2.前項維護點檢工作由乙方在上班時間實施之(甲方配合乙方服務人員予以協助):但甲方如指定特定時間保養者,其保養費用,另行議價於甲方書面承諾付費後進行。
3.乙方提供二十四小時全天候救援服務,如遇故障,乙方接獲通知時,應立即派遣技術人員前往處理,並不受保養工作約定時間之限制。
4.辦理使用許可證執行內容:
(1)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作業規定:由甲方自行或委託乙方向代驗機構申請「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但申請規費由甲方支付。乙方為安全上更有保障.特提供電梯產品責任意外險.乙方負責繳保險費.如發生意外事故時.並應由保險公司鑑定認可時.負責賠償責任.
(2)「昇降機安全檢查報告」中若有屬於昇降設備機件以外之缺失時、乙方應告知甲方,甲方應在乙方送件前依規定完成改善,如逾期未改善導致許可證未能核發時,由甲方自行負責。
(3)主管機關(如建管處、勞檢所、消防聯檢小組等)至甲方大樓檢查時,乙方應派員提供一切需要儀器配合檢查,但所需運雜費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
五、除天災、地變.主鋼索及主電路板等除外.不可抗力之因素外,電梯在正常使用情況下,乙方免費供應零件及材料項目如附表,不另行收費。
六、除第五條所列免費零件外,如有其他各種機件之修理或更換,其材料費、工程費乙方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七、本電梯由甲方負責日常管理,如因甲方之使用、管理不當或自行修改、電源異常、機坑滲水加裝其他配件及因天災、地變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以致對本契約電梯或第三人招致損傷時,乙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前述所發生之事故,乙方於接獲通知時,應立即派遣技術人員協助處理,但因該事故所需更換之零件、材料、工程費,得由乙方向甲方收取費用。
八、本電梯由乙方原廠設計、製造,為確保電梯安全與壽命,乙方保養維修之零部件,保證是原廠合格部品,來源合法,如有不法或仿冒品,願負賠償及法律責任。
九、乙方應切實覆行本契約所約定應履行之義務,如因乙方之過失致使人員傷亡或機器損壞,經政府相關單位鑑定責任歸屬乙方時,乙方願負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
十、契約有效期間內,若甲方無故終止契約或將本契約之標的另委由第三者實施保養或有其他妨礙乙方覆行合約義務之情事時,乙方免除保養之義務,甲方並應一次付清相當於有效期間內尚未給付保養維修費用金額當作違約金予乙方。反之,乙方無故終止契約或將本契約標的之全部另委由第三者實施保養時,乙方應一次付清相當於有效期間內尚未履行保養維修費用金額當作違約金予甲方。
十一、如未依照本約給付各項費用,乙方得催告之,於催告期滿後,甲方仍不能清償該項費用時乙方除依法追訴外,得不經通知即時停止保養工作。倘若昇降設備因此項保養工作之停頓而產生故障,以致發生重大事故時,概由甲方負完全責任,與乙方無涉。
十二、本契約自簽訂日起生效,倘任一方期滿不欲續約或欲變更契約之內容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兩個月以前以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本契約按原內容自動延長一年,且其後類推繼續有效。
十三、雙方地址以本契約所載為準。如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對方若因未通知致文書送不到時,以交郵局寄送時視為送達。
十四、本契約文字如有刪改,需經雙方同意並簽章,否則視為無效。
十五、甲乙雙方同意,關於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執,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六、本契約書作成正本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印花雙方各自貼足)。
立契約人 甲 方:
地 址:
電 話:
統 一 編 號 :
身份證字號:
乙 方:仕 有 實業有限公司
負 責 人:林 麗 雪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5段699巷2之1號4F
業務諮詢專線:02-28357569,0933876598
故障服務專線:02-28357569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國泰世華銀行013士林分行帳號: 068 031 000 738 戶名:仕 有 實業有限公司 |